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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青海省高考,2017高考语文青海

tamoadmin 2024-07-06 人已围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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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7修订)

2.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7)

3.2017青海省国家公务员报名统计表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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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7)

2017年青海省高考,2017高考语文青海

在青海省2017年省考公告中,职位表中有的要求会藏语、蒙语的条件,藏(蒙)语言能力测试安排:报考对藏(蒙)汉两种语言有要求的职位的考生,笔试结束后通过资格复审的人员,在面试之前由各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省直各招录机关统一组织民族语言测试,不合格的取消面试资格,空缺的面试名额,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依次递补一次。

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7修订)

4947.73万亩。青海省海南州有天然草场353.33万公顷(合5256.78万亩),其中可利用草场面积4947.73万亩,占草场总面积的94.1%,畜均占有13.31亩;冬春草场面积2714.27万亩,占可利用草场面积的54.86%。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2017)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公路基础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车货外廓尺寸和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货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运车辆,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第三条 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源头管控和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联席会议和行政执法联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超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治超工作有效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发改、监察、安监、国土、经济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设立举报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行为和违法管理行为的举报、投诉,并及时查处案件。第二章 源头管理第七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货运车辆(含挂车,下同)。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变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改变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的货运车辆,未经批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第八条 对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进行车辆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发放道路运输证。第九条 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规定或虚假标定技术数据的货运车辆,相关部门应当通知违规生产企业自行召回处理。

对销售超出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批准车型范围产品的企业,由工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十条 公安、交通、质监和工商等部门应当及时查处从事或使用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的行为。对检查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应当依法责令货运车辆的单位或者货运车辆所有人自行拆解。

对驾驶非法改装、拼装外廓尺寸和主要承载构件货运车辆的驾驶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或无营业执照从事非法拼装、改装货运车辆的企业,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或取缔。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经济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维修、销售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国家许可的车型及技术参数标准和经营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充装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处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所管辖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企业、货物运输站(场)、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的登记、统计、核查工作,确定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单,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称货物集散站(场)和厂(矿)装载点,是指货运量较大、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工矿产品、化工产品、农副产品、建材等货物集散站(场)和生产加工企业装载现场。第十四条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

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在货物装运前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的道路运输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查验登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为无牌无证或者证照不全的车辆装(配)载货物;

(二)违反国家规定限制标准和核定载质量,为车辆装(配)载货物;

(三)为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证明。

2017青海省国家公务员报名统计表怎么查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村民依法实行自治,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三条 中国***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村民委员会行使职权;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第四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便于协商、便于服务,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村民委员会工作经费及其成员报酬列入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第六条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应当提供所需的工作经费,并对委托事项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章 村民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单数组成。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第八条 村会计、出纳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以及与其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生态环境保护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成员。

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第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建立健全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的各项制度,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教育和带领村民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二)召集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定期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报告财务情况;

(三)支持、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尊重、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的合法财产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

(四)依法管理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以及其他资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五)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学知识,引导和支持村民崇尚科学、移风易俗,抵制封建迷信和邪教活动,做好计划生育和安全生产工作,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六)调解民间纠纷,教育、引导村民团结友爱、互帮互助,抵御民族分裂主义和宗教极端思想渗透,协助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加强农村社会管理,教育村民尊老爱幼、扶贫帮困,促进家庭和睦,做好困难群众、军烈属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服务工作;

(八)办理本村公共事务,维护公共设施,发展公益事业,动员组织村民、非本村户籍居民等参与农村社区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农村居民生活质量和文明素养,支持农村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九)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公共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有关工作,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第十一条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日通知村民。第十二条 村民会议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应当广泛征求村民的意见建议,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包括制定章程的目的和依据,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会议制度,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工作制度和下设工作机构,村民小组的划分,村民的权利与义务,村民委员会成员和村民的行为规范等内容。

村规民约包括村民福利、环境卫生、生态保护、村容村貌、民族团结、村风民俗、邻里关系以及村民会议认为应当规定的其他事项。

2017年青海高考人数及成绩发布时间

第一步:登录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系统

第二步:进入录用系统界面考生操作主页之后,点击右上角“报名情况浏览”按钮进入报名情况浏览页面。

第三步:根据选择职位所在的系统,选择相应属性后,点击“查询”按钮进行相应系统页面

第四步:找到职位所在部门职位名称,点击“查看详情”进入相应部门具体职位情况页面

第五步:根据职位名称及职位等信息找到相关职位,查看该职位报名人数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决定(2017)

2017年青海大学入学考试人数和成绩发表时间.2017年青海高考人数是多少?2017年青海大学入学考试的成绩什么时候出来?现在我们一起来理解2017年青海大学入学考试的问题.

6月7日当天,青海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发布了2017年青海省普通大学入学考试准备情况,青海省全省考生人数为46346人,比去年增加了1919人.其中参加统考的人数为40445人,比去年增加了871人,其中文史类考生为13348人,占33人.00%理工类考生为27097人,占67人.00%少数民族考生为17649人,占43人.64%;残疾考生为79人.

青海全省共设有33个考区、44个考点、1408个考场,所有考试均在标准化考场进行.

6月9日全省考试结束后,进入评价评分工作程序,6月30日前发表成绩和招生计划,组织考生在线填写志愿者的7月上旬开始招生,预计招生整体的招生工作将于8月末结束.

青海省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和省委省政府相关要求,认真实施招生考试阳光工程,确保今年高考和招生工作安全有序.

以上是2017年青海大学入学考试人数和成绩发表时间的全部内容,金投小编在此祝高中三年级学生取得好成绩,进入理想大学.

一、将法规名称修改为:“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二、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重大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长远性,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五、将第二条改为第四条,将第一款修改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三项修改为:“(三)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以及省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大措施;”

第四项修改为:“(四)推进依法治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重要部署及重大问题;”

第五项修改为:“(五)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年度计划调整方案;”

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八)市(州)、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确定等;”

增加一项,作为第九项:“(九)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项:“(十)撤销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将第八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一项:“(十一)决定授予或者撤销省级荣誉称号;”六、将第三条、第四条的内容进行合并修改后,作为第五条,将第三条第一款修改后,作为第一款:“下列重大事项应当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可以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将第三条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三项:“(三)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的中期评估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以及查出问题整改情况;”

将第四条第四项修改后,作为第六项:“(六)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监督、管理、使用、处置的重要情况;”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后,作为第八项:“(八)事关全省发展的重大改革举措;”

将第四条第二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一项:“(十一)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立项及其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二项:“(十二)教育、文化、医疗卫生、扶贫、物价、社会保障、住房保障、食品安全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决策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

将第四条第三项修改后,作为第十三项:“(十三)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保险基金以及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四项:“(十四)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重要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实施情况;”

增加一项,作为第十六项:“(十六)省人民政府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有关事项;”

增加一项,作为第二十二项:“(二十二)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有关重大事项;”

将第三条第八项修改后,作为第二十四项:“(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或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需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拟提请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一般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议题,经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后,列入常务委员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重大事项议题需要临时调整的,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文章标签: # 村民 # 车辆 # 货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