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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送养人高考,被送养的孩子寻找父母

tamoadmin 2024-05-19 人已围观

简介1.送养人的范围及送养人的资格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以送养子女;而且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一、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送养人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有:1、如果是孩子的监

1.送养人的范围及送养人的资格

被送养人高考,被送养的孩子寻找父母

如果是未成年子女的生父母,只有在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时才可以送养子女;而且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双方达成收养协议后,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送养人

可以成为送养人的有:

1、如果是孩子的监护人,送养孩子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

2、如果是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

3、送养人是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或者是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离婚期间丈夫不同意收养成立收养关系应如何

丈夫不同意妻子的收养,收养关系不成立。法律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孩子需办理以下手续: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二、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收养继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生母结婚的证明。

办理收养的机关有两种:一是公证机关,即各地的市(区)、县公证处,这是我国办理收养的主要机构。二是基层或户籍部门。在未设公证机关的地方,可由乡、镇机关或户籍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办理收养公证须经以下程序:

①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共同到收养入户籍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申请时须提交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和户籍证明。收养人的申请书、成立收养的协议书、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的同意书以及婴儿的出生证,县以上医院的不育、绝育证明等证件。

②审查。公证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和群众中进行调查,弄清楚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收养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以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这是全部程序的中心环节。

③办证。经审查后,凡符合收养条件的,应予办理收养公证,制作公证书,证明收养关系成立。不符合收养条件的,不予办理收养公证,并向当事人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当事人对此不服的,可向当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受理机关进行处理。

基层机关或户籍部门依行政程序办理收养登记,亦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交验各种必要的证明;经审查后,决定是否准予登记,其要求大致与上相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送养人的范围及送养人的资格

随着《 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 收养法 》将废止。 《民法典》规定送养人应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之相关规定, 收养 儿童需要具备以下情况才能被送养:十四周岁以下、无父无母或者父母有特殊困难不能 抚养 孩子的。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九十四条规定,只有具备以上条件才能送养子女,送养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孤儿的 代理 监护人 2、福利院 3、有特殊困难的亲生父母 也就是说孩子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以平时照料抚养孩子的人在没有继续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将孩子送给其他人抚养。需要去有关部门办理正规收养手续;虽然是亲生父母,但父母双方无法承担抚养孩子能力的(再送养孩子以后,不得在生育子女);还有就是福利院机构,孩子被送往福利院后,福利院是可以筛选申请 领养孩子 的父母并将孩子交付收养请求人达成收养关系。 但又同时收养人也需要具备以下条件才能形成收养关系:收养人没有其他子女、收养人有能力承担被 收养孩子 的生活以及教育条件,收养人必须三十周岁但又同时提出收养人与被收养人存在三代以内的血亲条件的,不受到被抚养人年龄的限定;华侨收养三代以内的血亲的,则不受到收养人有无子女的限制。 简而言之收养人必须符合以上条件,而送养人也必须符合具备被送养人暂时监护资格、亲生父母特殊困难无法进行抚养并且不再生育子女的或者福利机构具备合法资格的,就能送养孩子。又同时在办理收养关系时要去公证机关、政府进行公证或者登记,使其 领养 关系具备合法效力。收养关系正式生效以后还要去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变更。原抚养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生效而终止原关系。亲生父母也不在于孩子具备法律上的抚养 赡养 义务责任。

法律分析: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送养人的范围及送养人的资格:

1、孤儿的监护人;

2、儿童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一百零四条 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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