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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顶替最新消息,高考顶替事件结局
tamoadmin 2024-05-22 人已围观
简介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第二章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二)组织团伙作弊的;(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另根据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
1、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
第二章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另根据今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分析:对于构成冒名顶替罪的犯罪嫌疑人来讲,应该尽可能向受害人赔偿,如果能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是有可能判处拘役或者管制的,但只要存在违法犯罪事实的,就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具体情况可以根据司法机关的判决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